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三条内容如下: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主旨

本条是对再保险分出业务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除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不允许向境外保险公司办理的以外,保险公司可以向我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为了维护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利益,并加强对保险公司再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有必要实行再保险分出业务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的制度。

按照本条的规定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优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但境外保险公司分保条件明显优惠的,可向境外保险公司办理。在同等条件下,再保险分入公司应优先接受境内保险公司的分出业务;再保险分入公司接受的再保险业务需要办理转分保时,应优先向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同时还规定,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1月1日以前将下一年度的分保方案报中国保监会批准;分保方案如需调整,必须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的分保方案应包括合同分保,保费自留额及临时分保方案等内容。为了更好地维护本国保险市场,保护本国保险企业的利益。保险法还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

此外,所谓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既包括依本法成立的股份有限保险公司、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也包括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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