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三条内容如下: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对购买、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规定。与第四十二条一样,将原条文中的“情节轻微的”修改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将“五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一万元以下罚款”。

释义和理解

伪造、变造人民币是严重的犯罪行为,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行为在危害上虽然比伪造、变造人民币小一些,但也是犯罪行为。伪造、变造人民币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明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是不能流通、不能使用的却去购买,主观上有犯罪故意,客观上有购买的犯罪事实,因此也是犯罪行为。所以,本条首先规定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7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购买伪造的货币的定罪和量刑问题。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适用有这样的规定:

第一,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二,购买假币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明知是假币面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总面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以上所称“货币”是指可在国内市场流通或者兑换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货币面额应当以人民币计算,其他币种以案发时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这是刑法上对本条规定的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与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两种犯罪一样,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的行为也侵犯了我国独立、统一的货币制度,是对国家财政、金融制度的破坏,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要予以制裁。一般说来,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都是故意行为,不存在过失的问题;但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情况则比较复杂。有故意的情况也有不知情的情形。因此,规定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才可能构成犯罪。还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上述行为不一定都构成犯罪,还要根据具体的情形加以判断,如果情节轻微,则不构成犯罪。只能按照本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有些人在领取报酬或者购物找钱时,因误收而持有、使用了少量的伪造货币,他们也是受害者,他们这种持有或使用的行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