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预算执行监督。

主旨

本条是对中国人民银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财务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筹集、调拨、使用、偿还、分配资金的管理活动。包括对现有资金的投向使用,对资金的调拨,对业务发展资金、工资资金、奖励资金的分配,对办公经营业和职工宿舍的筹措等内容。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组织各项业务收入,合理安排各项开支,保证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的发展和中央银行职能的实现。

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中国人民银行在行使金融管理、货币发行的行政职能外,还承担着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经营性业务活动。在这种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实行“统收统支”的办法,对于所需费用,可以从收入中抵支。改革开放后,这种体制开始发生了变化,从1978年底开始,实行企业基金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在全部完成考核指标后,按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基金,这样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拥有了一定的经营自主权。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扩大了经营自主权,建立了利润留成制度。随着利改税办法的实施,又采取了利税并存的制度,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取消了其信贷和储蓄业务。费用开支仍采取指标管理,福利和奖励基金则由总行按一定标准实拨。1988年,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本核算、利润留成”的管理制度,利润计划和利润留成比例由总行下达执行,业务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及职工福利基金从利润留成中解决。费用开支采取以收定支的“综合费用率”管理办法。1993年12月,根据国务院发布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取消了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利润留成制度和缴税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各级分支机构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其特点是: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每年编制预算,其预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中央预算实施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每年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经总行批准后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各项收支相抵后,按核定比例提取总准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拨补。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报告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至此,中国人民银行建立起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独立预算。统负盈亏”的财务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是我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需要,也是中央银行实行宏观调控体系的必然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做为中央银行、发行银行、政府的银行和银行的银行,应当充分发挥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因此,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中国人民银行以前长期实行企业的财务制度,与其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是不相称的。中国人民银行的预算与行政、企事业单位的预算不同,其财务预算必须是独立的。只有实行统一、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才能解决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收支问题。中国人民银行从事金融业务的最终目的不是为了自身的盈利,而是为了有效地执行货币政策。收支两条线,收支不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中国人民银行追求自身利润,影响其中央银行作用的发挥。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既满足其正常的业务需要,又能促使中国人民银行更好地执行货币政策,发挥其宏观调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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