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内容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与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相比较,本条作了较大的修改。

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货款、结算、呆账等情况以及违反法定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这一权利,是由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履行着调控、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监管金融机构两大职能。2003年4月,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确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审批、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职责及相关职责。本条就是根据这一决定作的相应修改。中国人民银行不再履行对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后,其职能主要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为加强人民银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以及在宏观调控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与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相关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检查监督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为保证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能够应付客户提取存款的需要,防止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盲目扩大信用,损害客户利益,各国中央银行法都授权中央银行通过存款准备金政策对资金市场进行调控。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后,必须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率向中央银行缴存一部分,作为一种必要的准备,以保证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面临大量提取存款时,有足够的清偿能力,避免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倒闭和金融危机的发生。人民银行根据一定时期的货币政策要求,为不同的存款种类和规模确定存款准备金率,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必须根据存款类别和数额,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存款准备金率上缴存款准备金。同时,人民银行有权监督检查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向金融机构发放特种贷款后,有权检查监督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

(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发行与管理人民币是其法定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不仅负责人民币的发行,还要管理好人民币的流通。依法及时收回、销毁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制定有关人民币管理的规定,并有权检查监督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银行间同业拆借、银行间债券市场显现出来,且日益活跃。1995年制定中国人民银行法时,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尚未形成。当时,银行间的同业拆借量并不大,尚未形成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发行金融债券当时还未出现。目前,同业拆借的业务活动已十分普遍,银行间发行金融债券普遍增多,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都已形成,需要规范化管理。这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增加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职责。为履行好这一职责,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

外汇管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过去这个问题不突出,因此,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这项职责明确列出。随着我国加入WTO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设立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以后,由谁履行对外汇的监督管理的职责问题突出出来了。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外汇存储、外汇的汇出汇入、购入外汇、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等活动,以及银行间的外汇买卖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故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人民银行履行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的职责。为保证人民银行履行好这一职责,本条规定人民银行有权对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国家对于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黄金管理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仅负责国家的黄金储备,还负责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黄金的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经营金银制品等。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工商、海关等部门在金银管理中有相应的职责,但黄金市场主要、并且一直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这次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监督管理黄金市场的职责。为履行好这一职责,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

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银行,一般都被授权经理国库,即财政的收支由中央银行代理完成。依靠国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也必须将有关款项交由中央银行保存,中央银行对此一般不支付利息。金库存款、行政事业存款构成了中央银行资金的主要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也具有经理国库的职责。为履行好这一职责,中国人民依据本条规定有权对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清算是指一定经济行为所引起的货币关系的计算和结清,是中央银行为商业银行之间的资金了结和清偿提供的一种服务。修改后的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职责之一是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为维护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本条的规定对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

过去,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是国家公安机关的职责。金融体制改革之后,将过去由国家公安机关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的职责,转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即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对此,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发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规定。为了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有关反洗钱规定得以落实,保证中国人民银行履行好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职责,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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