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内容如下:

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对原法第101条作了修改,删去了有关乳品、生猪屠宰、酒类的规定,并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修改为“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原法第101条规定,乳品、转基因食品、生猪屠宰、酒类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适用本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09年立法时主要考虑《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等行政法规对相关食品的管理体制作了特别规定,需要在管理体制上执行这些特别规定。2013年,国务院进行了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乳品、生猪屠宰、酒类的监管体制也发生了变化,已与整个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相一致,没有必要再在本法规定之外作特别规定。乳品、生猪屠宰、酒类的食品安全管理应当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本法规定不相冲突的,仍可适用。

本次修订仍然保留了对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特别规定,明确转基因食品和食盐的食品安全管理,原则上适用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考虑到转基因食品和食盐在有关管理制度上与普通食品不同。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管理,盐业主管机构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实行食盐定点生产许可和食盐批发许可。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的,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上述管理制度,本法未作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在有关行政法规修改或者废止前,可以继续实施。但是,对本法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应当适用本法的规定。例如,在缺碘地区市场上销售非碘盐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23条第5项“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给予处罚。又如,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包括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的,应当依照本法125条第3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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