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以及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原法第93条对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等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新法的主要修改有以下几点:1.加大处罚力度,新增了没收检验费用、罚款的责任形式;2.明确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3.对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的从业限制进行了细化;4.明确了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应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和食品检验人员承担着对食品进行依法检验的职责。食品检验是食品安全执法的重要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的执法中,如果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问题的,需要将有可能存在问题的食品送到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果经检验发现食品确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则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给予处罚。所以,食品检验机构所出据的检验结论是食品安全执法的重要依据。本法第85条规定,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本法第86条规定,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如果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

一、撤销检验资质

本法第84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也就是说,国家对食品检验实行许可制,没有获得食品检验资质就不得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依照本条规定,食品检验机构会被撤销资质的情况有两种:一是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二是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撤销食品检验资质的主体是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如果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是由行政部门授予的,则由行政部门负责撤销;如果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是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证认可机构授予的,则由该机构予以撤销。

二、没收检验费用和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和罚款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都属于财产罚。在修改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由于食品检验机构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具有有偿性,建议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实行财产罚。立法机关吸收了这方面的意见,即违反本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行政法律责任的重要内容。根据轻重程度,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种类。由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属于比较重的违法行为,因此本条对相关违法主体课予比较严厉的行政处分。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为了加大对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行为的打击力度,本条还进一步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在民事责任方面,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