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内容如下: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主旨

本条是关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屡次违法可以增加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是新法增加的规定,明确食品生产经营者在1年内累计3次受到处罚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屡次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重处罚,为此新法增加了相应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累计的处罚应当是因为违反本法规定而受到的处罚,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工具、设备、物品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处罚。1年内累计3次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1年之内有3次违反本法规定且受到处罚的违法行为。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1年内累计3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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