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七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十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七十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七十条内容如下: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签发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海员证,或者违反规定批准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活动的;

(二)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不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行船员管理职责中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作为主管机关的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通常有二类,一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二是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这两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上虽然有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分,所处地位不平等,但在承担法律责任方面是平等的,都要对其违法实施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此,本条例在规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是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犯有较轻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工作人员给予内部制裁性的处理。根据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分6种,分别是:

1、警告:警告是较轻微的处分方式,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但情节比较轻微,予以警告处分。

2、记过:记过是一种警戒性的处分方式,具有严重警告的意思,从其适用对象来讲其违法行为情节比警告严重。

3、记大过:记大过是比记过更为严重的处分方式。适用警告、记过、记大过几类处分方式都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一定损失而承担的行政责任,受这种处分的人员仍可担任现职。

4、降级:降级是降低行为人工资级别的处分方式,降级并不降低受处分人的职务级别。

5、撤职:是指撤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担任的职务的处分方式,被撤职者仍是国家公务人员,保留其所在单位的工作。撤职一般适用严重违法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不能继续担任现职的国家工作人员。

6、开除:开除是最严厉的处分方式,受开除处分的法律后果是剥夺受处分人国家工作人员资格,受处分人被开除后,其职务关系自行消灭。开除只适用那些严重失职累教不改或者蜕化变质不可救药,不适合再在国家机关担任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对如何适用这6种行政处分,要结合本条规定的违法情形,根据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公务员内部处分规定进行处理。这6种行政处分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降级、撤职的处分应当由直属上级机关决定,报任命机关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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