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四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四十七条内容如下: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加强对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安全记录,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船员服务机构诚实守信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船员用人单位、船舶所有人以及相关的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舶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制度,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

主旨

本条是关于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自海事管理机构成立以来就建立了船员管理的相关监督检查制度,但这种监督检查常常是各自分散、不成体系、漫无成规的,对船员、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的各项活动应满足什么样的要求,申请许可应当核查什么材料、满足什么样的监督检查程序都没有统一要求,所以本条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旨在通过授权海事管理机构对重点内容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和相关机构建立健全船员在船上的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机制等相关制度、落实保障措施,保护船员合法权益,同时可以减轻船公司负担、加快船舶周转,是促进先进航运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船舶是国际性的,国内法虽然对外国籍船舶上任职的船员的劳动监察没有溯及,但授权海事部门监管也即将生效的《国际综合海事劳工公约》所要求的。将船员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化,规范化,是适应我国现实情况对船员管理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的重要的制度建设。

一、海事管理机构应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依据本条例总则的规定,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由于此前国家在船员立法方面的空白,对有关船员注册、任职资格等以及船员服务机构和船员教育培训机构、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的监督管理上也一直存在职责不清、制度不全,无法有效监管的问题。所以,本条规定建立和健全船员管理监督检查制度不仅是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行政、有效履职的前提和需要,同时也是规范我国船员管理、保护船员合法权益的需要。监督检查制度重点针对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船员注册、任职资格、履行职责和安全记录。

1、船员注册。船员注册是取得船员的职业身份证件----船员服务簿的必经途径,只有经船员注册,才能满足在船上从事除航行和轮机值班以外的普通船员的资格。船员注册制度是与全球各航运国家接轨的一项制度。通过船员注册管理可以掌握船员的总体情况、根据需要掌握船员的家庭、近亲的联系渠道、使船上不同岗位的工作人员都具备作为船员最基本的个人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跟踪船员的船上任职资历、适任情况、安全记录、违章记录等。中国船员不论在中国籍船上还是在外国籍船上工作,中国或者外国船长,中国或者外国的船公司,都会在《船员服务簿》上按照全球航运界通行的做法对船员进行考核管理并作出相应的记载。实施船员注册管理不仅有利于国际接轨,也有利于海事管理机构加强对船员的基础管理,同时也为后续的船员任职、履职等各项船员管工作提供了基础和保障,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有关船员注册的监督检查制度是适应船员管理发展的需要。反过来,建立船员注册监督检查制度也有利于海事管理机构加强对船员和船员劳务市场的基本信息的掌握,为船员后续跟踪管理提供便利条件。

2、船员任职资格。船员任职资格管理是船员管理的核心内容,船员经注册仅取得在船员服务资格,要取得参与航行和轮机值班以上的任职资格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船员适任证书》。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包括《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和《船舶进出港签证规则》等都作了关于船员任职条件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相应的监督检查要求,但始终没有形成系统的、科学的监督管理体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借鉴老规定、结合新要求,建立健全对船员任职资格的监督检查制度是我国船员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海事管理机构行政管理职能不断完善、不断规范的必然结果。

3、船员履行职责。船员职责是本条例单独设立的一章,对船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是海事管理机构船员管理的主要职责之一。条例对船员职责作了详细的规定,甚至把船舶内部规定升格为法定的、船员必须履行的规定的高度(第二十条第(三)项)、明确了船长在船舶指挥上至高无上的权利(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等),针对这些新条款、高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来完善船员管理监督检查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船员有效履职就成了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履行的职责之一。

4、安全记录。安全记录是海事管理机构针对船员在船上工作期间履行职责的具体表现情况的记录,包括船员因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受到海事行政处罚、因船舶安全检查发现缺陷或实际操作检查不合格承担主要责任,以及发生规定上报的海损、机损和水上交通事故等情况。由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记录在《船员服务簿》的主管机关签注栏内。条例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都有对船员安全记录的规定和要求,因此安全记录将作为船员是否有效履职的一个标志和重要信息资料,也成为海事管理机构加强船员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

(二)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

船员培训特别是高级船员培训有其自身特点,具有很高的设备配置和较难的训练内容要求。确保船员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也是履行STCW公约的需要。条例对依法设立的机构申请从事船员教育培训业务设立了许可条件,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至少应包括:船员教育培训机构符合法定的许可条件,建立了质量标准体系,保证其开展的各项培训在该体系中受到连续的监控,质量标准体系应包括内部检查、监督和独立的外部审核机制,以保证质量标准体系持续有效,以及对发现的缺陷能获得及时的纠正。船员教育培训大纲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船舶保安等规定要求。在不超过4年的期限内,对培训机构进行定期的审核,没有超越核定的培训业务范围。

(三)船员服务机构诚实信用。

所谓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为一切市场参加者树立了一个“诚实商人”的道德标准,隐约地反映了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要求。船员服务机构作为代理船员办理相关手续、代理用人单位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的机构,理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包括“建立船员档案、加强配员管理,掌握船员的任职资历、安全记录、健康状况等情况并将上述情况定期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向社会公布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等,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准则,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的意义,成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海事管理机构作为船员管理的主管机关就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检查船员服务机构的各项业务是否遵守这一原则。通过建立健全船员服务诚实信用的监督检查制度,比如参照“诚信船舶管理”方式建立“诚信船员服务机构”制度等等,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治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虚假监督,切实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督促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提供更优质、更称心的服务,从而规范船员服务市场,为船员服务市场创造一个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

(四)船员用人单位保护船员合法权益。

船员的合法权益包括有权获得公平的就业条件、享有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且受保护的工作场所、有权获得体面的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有权享受健康保护、医疗、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会保护等等。船员用人单位是直接与船员接触、与船员合法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单位,海事管理机构建立有关相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船员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为船员提供职业保障的监督检查,表面上看是在保护船员的合法权益,更深层次地考虑,也是间接地保障船舶的海上安全。因为船员是海上事故“人、机、环境”三因素中最重要的一环,通过监督船员用人有效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可以为船员提供一个安心的工作环境,减少人为因素给船舶海上安全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相关的机构。包括船员工会组织、民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具有自有船舶和自有船员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如海关、海事局、航道局等等其他涉及船员在船上人身安全、卫生、健康和劳动安全保障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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