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高级船员应当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船员履行职责。

主旨

本条规定了船上人员之间的命令服从关系。

释义和理解

船长全面负责船舶的管理和驾驶,是船上职务、地位最高,权力、责任最大的人。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执行。船东本人、船东代表属于在船人员的,也是如此。

船长超出其职权范围所发布的所谓“命令”,不视为他以船长身份发布的命令,其他人可以不执行。

大副、轮机长、事务部(客运部)主管等高级船员应当组织带领所分管的低职务船员妥为执行船长发布的命令,并督促低职务船员履行好自身职责。下级船员对上级船员依据有关规定所作出的职责安排、指令,有服从、执行的义务。上级船员督导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负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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