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之债

指因国家计划、法令、规定和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等而发生的债。由行政命令发生债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债的发生根据方面的一个特点。这是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决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财产私有和贸易自由,因此,债的关系发生的主要根据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政命令之债只发生在例如征收土地的补偿关系等个别场合。在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为了维护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统一性和保证国民经济计划的实现,有必要、也有可能用行政命令在某些当事人之间设定债的关系。

根据行政命令发生的债,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根据这样的行政命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完成一定的财产给付、劳务或工作,债务人有义务按照行政命令的规定和债权人的要求完成其财产给付、劳务或工作。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对所属企业或事业单位就某项财产进行直接调拨或分配的行政命令,就在该所属单位之间发生债的关系。调出财产的单位有义务向接受财产的单位交付指定的财产;接受财产单位有权要求调出单位完成这一交付,同时也有义务接受这一交付。又如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国家建设或其他方面的需要对土地或其他财产实行征购、征用,也在使用单位与被征用单位之间发生债的关系。根据国家行政机关这种征用土地或其他财产的行政命令,使用单位有权要求被征用单位交付指定的土地或其他财产,被征用单位有义务向使用单位完成这一交付。其他如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也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

根据行政命令发生的债,其主体一般是国营企业、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等,同时也包括公民个人。根据行政命令发生的债,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凡不涉及财产转移的国家机关的行政命令,则不是债发生的根据。

分类标签: 法学 财产 发生 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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