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条例第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船员条例第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九条内容如下:

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的;

(四)船员本人申请注销注册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注销船员注册的条件规定。

释义和理解

按照本条的规定,当注册船员的情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船员从业条件时,应及时注销船员注册,并予以公告,保证船员注册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被注销船员注册的人员同时就不再具有本条例规定的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本条第(一)(二)项都是属于船员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其履行船员职责的能力丧失了,为保证船员注册的准确性,应及时将其从注册船员中注销。

船员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是对船员违法行为的处罚,实际上吊销了船员服务簿就是取消了船员的职业资格,而船员注册是对船员从事船员职业的许可,因此,海事管理机构对受到吊销船员服务簿处罚的船员及时注销其船员注册。被吊销船员服务簿并被注销船员注册的人员并不是永远不能再从事船员职业,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被依法吊销船员服务簿未满5年的,不予注册。意味着公民的船员服务簿被吊销5年后,仍然可以重新申请船员注册,若条件符合本条例船员注册条件的规定,业经海事管理机构的船员注册,可以重新取得船员服务簿。

从业自由是公民的权利,本条(四)项规定,当船员选择不再从事船员职业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注销船员注册的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给予办理注销船员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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