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内容如下: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 至100% 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主体

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责任主体是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对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并导致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不包括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是指事故发生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外的其他对事故发生直接负有责任的任何人员。

(二)违法行为种类

1. 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谎报事故。谎报事故是指不如实报告事故,比如,谎报事故死亡人数,将重大事故报告为一般事故等。瞒报事故是获知发生事故后,对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比迟报、漏报事故性质更恶劣,后果更严重,直接导致有关机关得到错误的事故信息或者根本不知道发生了事故,也就谈不到有效组织事故抢救和开展事故调查。实践中,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为了减轻或者逃避事故责任,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现象屡有发生,法律的尊严被践踏,社会影响十分恶劣,对此种违法行为应当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2. 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现场是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判定事故性质最主要的信息来源,真实、完整的事故现场是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的必要条件。因此,保护事故现场是发生事故后的一项重要工作。《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此,对伪造事故现场或者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必须依法追究。

3. 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为了逃避罚款的处罚和应承担的经济补偿责任,在事故发生后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往往将资金或者财产转移、隐匿,导致在事故责任追究中,对其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难以落实,对事故受害者或者其家属的经济补偿不能实现,最后政府不得不为企业事故“埋单”,这种事例在现实中已屡见不鲜。因此,条例对转移、隐匿资金、财产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本条例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对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行为,也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4. 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包括接受询问,提供有关部门情况和资料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履行上述配合义务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5. 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实践中,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部门人员为了开脱责任,故意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严重干扰、阻碍事故调查的正常开展,甚至使事故调查误入歧途。因此,条例对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6. 事故发生后逃匿。一旦发生责任事故,事故责任人往往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是事故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也是事故发生后最可能逃匿的人员。为了顺利调查事故,有效追究事故责任,必须防止上述人员在事故发生后逃匿。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因此,对于逃匿的有关人员,都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幅度

1. 罚款。构成本条例规定的六种违法行为之一的,首先要受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其中,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 万元以上5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数额的确定由执法机关考虑情节轻重及造成后果的程度等因素确定。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 至100% 的罚款,具体比率由执法机关考虑上述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进行裁量。可以看出,本条规定的罚款力度是比较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最低罚款起点是100 万元,最高可达500 万元,对有关人员最高可处其上一年年收入100% 的罚款。这主要是因为,本条例规定的几项违法行为,性质都比较恶劣,影响很坏,必须加大处罚力度。

2. 处分。如果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除对其进行上述罚款的行政处罚外,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种类及程序对其进行处分。

3. 治安处罚。《法案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行为可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本条规定的六种违法行为中,伪造或者破坏事故现场可能构成提供伪造或者毁灭证据的行为,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可能构成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销毁证据、材料属于毁灭证据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构成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4. 刑事责任。违法行为人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2006 年6 月29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专门增加规定了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行为可能构成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的犯罪。该犯罪的主体是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观方面是主观故意实施的行为;客观方面是客观实施了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的行为,造成了贻误事故抢救的后果。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行为符合该犯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该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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