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理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主旨

本条是关于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及其监督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事故发生单位负责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处理的最终目的是预防和减少事故。本条例明确规定,事故调查组在事故中要查清事故经过、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总结事故教训,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明确事故调查不只是为调查事故而调查事故,不只是为了追究事故责任而追究责任,而是要在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进而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事故发生单位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也应当是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主体。

按照条例的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我国每年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中,绝大多数是责任事故,主要是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部门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部门技术规程、规范等人为原因造成的。如,生产经营活动的作业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的规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管理人员违章指挥,职工违章冒险作业,事故隐患未及时排除等。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反思,吸取教训,查找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不足和漏洞,吸取事故血的教训。对于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的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予以落实。

(二)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安全生产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命安全,特别是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是否落实了防范和整改措施,排除了事故隐患,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根本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事故发生单位由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在未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下,便急于重新开始生产经营活动,置职工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由于职工直接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事故发生单位是否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了解和掌握得比较清楚。因此,明确职工有权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工会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二条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有权利也有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帮助职工维权是工会工作的核心内容。相对于生产经营单位而言,职工个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工会作为职工组织,代表职工对单位实施监督责无旁贷。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命安全,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单位进行交涉,要求其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保障职工在安全的条件下从事劳动。因此,明确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要接受工会的监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工会和职工对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直接与单位进行交涉,敦促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二是向有监督管理职权的部门反映情况,由有关部门督促事故单位落实。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本着对职工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将落实情况告知单位职工和工会,自觉接受监督。

(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上述规定明确了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体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对各自领域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指除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按照《建筑法》和国务院关于建设部门“三定”方案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领域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属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是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要求。所谓监督检查,主要是指通过信息反馈、情况反映、实地检查等方式及时掌握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对未按照要求落实的,督促其落实;经督促仍然不落实的,依法采取有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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