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首先,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落实“综合治理”安全管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所谓“综合治理”就是要从安全法制、体制、机制、科技、文化等多方面、多层次、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充分调动和发挥一切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因素,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以实现长治久安的目标。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就是要利用保险这根经济杠杆,调动保险机构这支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以实现“综合治理”的目标。

其次,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通过费率浮动机制,激励投保企业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减少事故损失。在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过程中,参照发达国家的做法,将保险费率与投保企业的行业风险、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企业上年度的事故和赔付情况等挂钩,实行行业浮动费率。投保企业若不重视安全管理,所付出的代价就是每年比同类企业多交若干保险金,从而督促企业更加重视安全生产,形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避免或减少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

第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有助于保障员工的法定权益。工伤保险制度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和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工伤保险也同时存在着覆盖面窄、赔付额较低、事故预防作用不突出等缺陷,难以满足企业安全管理及工伤人员生活保障需要。另一方面,虽然《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国家没有出台具体赔偿标准、赔偿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主动赔偿的积极性不高,工伤员工向本企业提出索赔要求还存在一定顾虑,使工伤职工的索赔权难以实现。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由保险公司代替企业向工伤员工进行赔偿,使工伤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可靠保障。

第四,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可以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赔偿、事故救援及善后处理等资金的来源,减轻企业和政府的负担。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尤其是中小企业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后,常常造成企业难以承受的巨大损失,有的企业主为逃避赔偿责任,采取逃逸或抽逃资金等手段,此时当地政府不得不代替企业主承担起事故救援、赔偿受害者或家属经济损失的责任,形成了“老板发财,政府埋单”的被动局面。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后,一旦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保险机构在承保范围内向企业及受害人提供赔偿,解决了事故救援和赔偿资金的来源,降低了企业和政府的负担。

第五,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助于发挥保险的社会公共管理功能。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具有很强的社会公共管理功能。具体表现在:一是如上所述通过浮动费率等激励措施,督促企业重视安全管理。二是通过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咨询,帮助企业改善安全管理状况。三是发挥保险机构的监督作用,督促企业履行防灾减损义务。我们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就是要学习发达国家这些好的做法,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公共管理功能,为安全生产管理增加一支社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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