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对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人员违反法律,造成严重后果者的法律处罚行为进行追溯处罚的规定,也是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对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表述。 释义和理解本条是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给予追溯处罚,该罚款的罚款,该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不予注册的就吊销执业资格和不予注册,该诉之以法的诉之以法。凡被取消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再行从事设计,监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