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主旨

本条是对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人员因过错并造成后果行为的处罚规定。

释义和理解

随着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正在逐步实行建筑从业单位资质管理和建筑执业人员注册资格管理,以全面提高建筑从业队伍和人员的素质。目前,实行执业人员注册管理的有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按国家人事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对执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还将进一步扩大范围和加大管理力度。

本条对工程执业人员,实行行政处罚包括二个方面:

1。本条处罚的对象是参与建设工程行为,并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后果,特别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

2。本条的处罚是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报告并由执业执照的颁发部门,视情节或后果轻重,对其执业资格进行处罚;若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五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凡注册执业人员一经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就不得再从事该项建筑业务活动,因此,是一项很严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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