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内容如下: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处罚权归属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涉及的部门多,既有专业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又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既有对于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又有对于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其他活动,如环保、消防等的管理。因此,本条专门就本条例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作了原则规定。

一、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这是一个原则的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中居于一个核心的地位,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大部分都需要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这里所称“其他有关部门”包括了两种情况:一是专业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比如铁路建设的日常监督管理就是由铁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因此,对于日常施工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就应当由铁道部门负责处罚。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因此,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有处罚权。二是对于建设活动中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划分这些部门处罚权的依据是各自的法定职权,这些职权体现在有关组织法,单行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也体现在“三定方案”等文件中。总之,制度和措施是统一的,具体执行要依据行政机关各自职责确定。

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本条将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机关单列,是因为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消防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要加强对这方面的管理,条例的实体部分对消防安全作了比较多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与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的法律、法规相衔接的,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照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是一条例外的规定,为了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其中主要是《安全生产法》的规定相衔接,本条规定,对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法规附则一共三条,除对法规的适用范围作了一条特别规定外,还就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的制定机关问题以及本法规的实施日期作了规定。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