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主旨

本条关于施工单位应急救援义务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本条的规定正是对《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建筑施工单位的细化。

根据本条规定,施工单位也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关于应急预案的内容和编制特点,已经在前一条的释义当中阐明,此处就不在赘述。

施工单位还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是单位内部专门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独立机构。建筑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的应当设立应急救援组织的主体。建立了应急救援组织,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就能够迅速、有效的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了保证应急救援组织能够适应救援工作的需要,应急救援组织应当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和必要的演练,使其了解本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救护规程;熟悉应急救援组织的任务和职责,掌握救援行动的方法、技能和注意事项;熟悉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掌握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常见故障处理和维护保养的要求。

对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这些单位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急救援任务相对较轻,可以由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胜任的单位。这些单位虽然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是由于其所从事的作业同样具有险性,必须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兼职应急救援人员也应当具备与专业应急救援人员相同的素质,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有效担当起应急救援任务。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在平时参加生产经营活动,但应当安排适当的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保证能够立即投入到应急救援工作中来。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进行事故应急救援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手段。这些器材设备必须在平时就予以配备,否则,发生事故时就很难有效进行救援。因此,本条在要求施工单位建立相应的组织、配备相应人员的同时,还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所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指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特点以及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有针对、有选择的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为了保证这些器材、设备处于正常运转状态,在发生事故时用得上、用得好,还应当对这些器材、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

对于配备的应急救援组织、人员和器材、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定期的组织演练,保证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运用这些资源进行救援,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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