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内容如下: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主旨

本条是关于作业人员进入新岗位、新工地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的上岗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进入新岗位、新工地的作业人员往往是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这是因为各岗位之间、各施工工地之间都是不完全相同的,各有其特殊性。因此,施工单位必须对新录用的职工和转场的职工进入安全教育培训。

1.这里所称的新工人,包括新招收的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农民工及实习和代培人员。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施工工地的特点及危险因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施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机械设备和电气安全及高处作业的安全基本知识、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以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防护用品的使用知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自救、排险、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和及时报告等。

2.对转移施工现场的工人进行新的施工现场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等的教育。

施工单位对职工进行教育培训后要进行考试,并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登记,建立档案。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二、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为此,本条要求施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必须将其安全技术特性传授给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要经过严格的考核,以保证作业人员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和防护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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