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主旨

本条规定了各主管部门之间在监督管理中的配合。

释义和理解

由于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必须承担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责,而他又不可能具体的介入每个工程项目中去,因此,就存在一个信息如何及时汇总和共享的问题。本条规定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资料抄送义务。这里需要抄送的资料是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即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的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建设单位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拆除工程施工的有关资料。这些资料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基本资料,通过这些资料可以了解到正在进行的工程项目的大致情况、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安全措施情况等,这样就便利于综合监督管理的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需要抄送的,是相关资料的主要内容,而不是将有关的资料全部抄送,这里说的主要内容是对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和安全施工情况的实质性描述,对监督管理有实质性影响的内容。同时,承当抄送义务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也就是说不是建设单位在报送相关材料时,不需要对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报送这些材料,而是由行政部门之间在抄送。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轻管理相对人的负担,对于同一个事项,行政机关都代表整个国家政府在进行管理,因此,只应当有一个机关直接面对管理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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