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内容如下: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建筑行业本身就是一个危险性较高的行业,施工工地上的一切都是动态的,随时都在变化之中。施工现场由于对使用的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主要指提升或滑升模板)管理不善、缺乏安全装置或使用不当又是造成重大、特大伤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重大危险源。因此,加强对这些设备设施的管理监控尤为重要。

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主要指塔吊、外用电梯、龙门架及井字架、汽车吊等;各类提升式脚手架;模板及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前必须进行验收。施工单位可以自己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械进行验收。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基础的制作、架体的垂直度、附墙距离、顶端的自由高度;电气及安全装置的灵敏度;空载试验、额定载荷试验;设备、设施出厂前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报告、出厂合格证等。

对于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因此,对于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必须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者安装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制造或者安装单位进行的制造或者安装过程的验证性检验,这是属于强制性检验。监督检验的项目、合格标准、报告格式等,安全技术规范已经作出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按照规范进行检验。监督检验的收费是按照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执行,任何单位都不能改变。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制造、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确认核实;对出厂技术资料进行确认;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查。对于监督检验合格的,检验检测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出具监督检验报告,并对每台合格产品签发监督检验证书。

由于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多数是法定的强制检验义务,所以,检验检测机构在观念上一直存在着一个误区,认为对特种设备进行的检验检测,是代表国家对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性能进行的检验检测,是一项具体的行政监管职能。因此,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一直传承了旧的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依行政区划设置,作为行政机关的附庸存在。从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规定理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的定位是清晰的。因此,检验检测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是必然的,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监督检验,同时也应当树立服务意识,保证检验质量。

三、验收合格之日起30天内,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这是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能够有效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机械和设施投入使用;同时,还可以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情况,以利于监督管理。

进行登记应当提交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有关资料:1.生产资料,如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监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证明等;2.使用的有关情况资料,如施工单位对于这些机械和设施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使用情况、作业人员的情况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建立相关档案,并及时更新,切实将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置于政府的监督之下,从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施工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由于各种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情况不同,哪些部位属于显著位置,条例不可能都列出来,施工单位掌握的原则就是登记标志是证明该设备已经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登记,是合法使用的,所以将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设备上一般情况下都能够看到的地方,也便于使用者的监督,保证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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