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划分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施工总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建设工程的施工任务,包括土建施工和有关设施、设备安装调试的施工任务,全部发包给一家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由该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全过程向建设单位负责,直到工程竣工,向建设单位交付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的承包方式。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全面统一负责,包括工程质量、建设工期、造价控制、施工组织等,由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也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

二、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法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一些承包单位在承揽到建设工程项目后以分包的名义倒手转包,使得工程款项并没有真正用在工程建设上,造成工程质量的降低,安全生产事故的频发,从而损害建设单位的利益,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本条再次强调,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主体结构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分包。

三、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的划分,是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了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关系。

1.分包合同是确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权利与义务的依据。分包合同是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与分包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分包合同中对于分包单位承担的工程任务、工期、款项、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等都要依法作出明确约定,这是双方进行工程施工的依据,也是双方确定相应责任的依据。

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共同责任人不分份额地共同向权利人或者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就施工总承包而言,对于分包工程发生的安全责任以及违约责任,受损害方可以向总承包单位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分包单位请求赔偿,总承包单位进行赔偿后,有权对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赔偿依据分包合同向分包单位追偿;同样的,分包单位先赔偿的,也有权就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赔偿依据分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偿。这样规定,一方面强化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另一方面有利于保护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

3.总承包单位既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就要求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施工现场情况复杂,有的一个施工工地,会同时有几个不同的分包单位在施工,因此,针对安全生产来说,就是要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等。如果由于分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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