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内容如下: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进行全面检修保养。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建设部于2000年10月16日发布了《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予以报废:1.焊接件严重变形且无法修复或严重锈蚀;2.导轨、附着支承结构件、水平梁架杆部件、竖向主框架等构件出现严重弯曲;3.螺栓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严重或螺栓损坏;4.弹簧件变形、失效;5.钢丝绳扭曲、打结,断股,磨损断丝严重达到报废规定;6.其它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情况。其他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期限,国务院有关部门将作出具体规定。

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的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核准,取得核准后方可从事检测检验活动。

二、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测检验,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按照国务院2003年3月11日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定期检验、监督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核准,取得核准后方可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检验检测责任制度。同时,为了确保安全,要求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工作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检测结果和判断必须科学、合理、可靠,防止随意性,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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