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内容如下: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主旨

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安全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检验检测机构是第三方,是经过国家认可的中介组织。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都必须经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遵循诚信的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施工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测服务。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受任何单位的影响和左右,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结果必须是公正、客观的;检测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国家有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公正、客观、及时地出具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真实、准确,经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发。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合格的,应当出具合格证明文件。

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检测工作中,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工作转包给其它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指派持有检验检测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应的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对涉及的受检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此外,检验检测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现场检测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检验检测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检验检测人员遵章守纪,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实施检验检测,保证检验检测人员自身安全与健康。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虚假的检测结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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