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内容如下: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工程概算是指在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初步设计的图纸、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费用定额及其他有关文件,概略计算的拟建工程费用。在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规定了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作业环境的项目。根据这一标准,安全防护、临时用电、生活设施、办公场所、娱乐场所等的建设标准以及对现场围挡、场地硬化、医疗救助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为什么会出现在工程概算已经明确安全费用,但实际中并没有真正落实呢?除了一些企业经营者漠视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赚昧心钱之外,更重要的原因还在于市场竞争不规范。一方面,在一些地区建设工程层层转包、层层克扣工程款的现象非常严重,致使实际施工的企业因承包费太低而打起了安全措施费的主意;而另一方面。普遍存在的不合理的低价竞标以及业主的恶性压价,更是把正常施工必不可少的安全措施费干脆竞争出局了。从许多中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看,不但中标价本身已经是无利可图,而且还要让利,有的工程业主则明言要让到直接费以下10%甚至更多。一些施工单位为弥补承包费不足,只能通过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偷工减料,或者将它挪作工程款来降低工程成本。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同时,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于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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