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费用必须专款专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是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时,为保障安全施工确定的费用。这笔费用是由建设单位提供,与施工单位为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所支出的费用是不同的。建设单位为保证施工的安全,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工程概算中要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并全部、及时地将这笔费用划转给施工单位。只有将安全生产费用足额到位,才能从资金上保证安全生产。

二、本条对安全生产费用的用途作了明确规定:

1.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是指在施工过程中,为了避免、减轻事故对作业人员的伤害或者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用品和用具,它是保障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如安全帽、安全带、工作服、绝缘鞋等。安全防护设施是指施工现场用于保障安全的设施,如脚手架、安全网、临时用电设备等。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保证在施工前采购到所需要的符合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同时,安全防护用具和设施的使用是有期限的,对于超过使用期限的,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更新。

2.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是指针对工程的特点、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作业方法、使用的机械、动力设备、变配电设施、架设工具以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制定的确保安全施工的措施。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就提供了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但这些措施还只是文字性,如果不落实到实际中,对于保证安全生产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此,施工单位必须将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

3.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施工单位在取得资质证书时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最基本的条件。施工单位在承揽工程项目后,还需要根据不同工程的特点,对原有的安全生产条件不断进行改善,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三、安全生产费用对于保障安全生产有着重要作用,施工单位必须将这笔费用用于条例规定的用途,不得挪作他用。特别是在目前拖欠工程款相当严重的情况下,更要防止施工单位将保证安全生产的费用用于工程建设中,忽视安全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因此,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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