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理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内容如下: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主旨

本条是关于勘察单位安全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勘单位的责任和勘察文件的要求都作了原则规定。国务院2000年9 月25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对勘察活动中的有关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二、勘察单位在进行勘察作业时,也易发生安全事故。为了保证勘察作业人员的安全,要求勘察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同时,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这也是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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