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内容如下: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罪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非法组织他人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指的是“血头”、“血霸”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委托,擅自组织他人向血站、红十字会或者其他采集血液的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本条规定对?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欠ㄗ橹顺雎粞旱摹把贰薄ⅰ把浴保ξ迥暌韵掠衅谕叫蹋⒋Ψ=稹!耙员┝Α⑼卜椒ㄇ科人顺雎粞骸保侵浮把贰薄ⅰ把浴币阅踩》欠ɡ嫖康模孟拗?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64340.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人身自由、殴打等暴力方法,强行、迫使不愿提供血液的人,向血站、红十字会或其他采集血液的医疗机构提供血液。由于该种行为除了扰乱国家采供血秩序外,还侵害了他人人身权利,因此在处刑上,比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要重,即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非法组织他人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给他人造成伤害如何处罚的规定。“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是指非法组织他人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对供血者造成伤害,主要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组织患有疾病或者有其他原因不宜输血的人输血,造成被采血人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第二,由于长期过度供血,使供血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第三,为了抽取他人血液,使用暴力手段致人身体伤害的情况。有上述情况之一的,本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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