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理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主旨

本条关于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根据本规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 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2) 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 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支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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