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主旨

本条是关于造成内河交通事故责任船员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与《条例》第五十三条相对应。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三、四、五、六章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后,还应根据调查结论,对承担事故责任的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处罚幅度应与调查结论中各当事船员承担的责任大小相适应,即责任越大,处罚越重,反之,责任越小,处罚越轻。一般而言,对造成重大事故的全部责任人或主要责任人,应给予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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