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内容如下:
主旨本条是关于船舶浮动设施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一、本条规定与《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相对应。 二、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这里所称的“责任船员”是指对发生事故指使或直接逃逸负有责任的船员,而不一定就是负有水上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船员。 三、海事管理机构吊销责任船员的证书或者证件后,自吊销之日起,被吊销证书或者证件的责任船员5年内不能从事船员职务活动,有关海事管理机构也不得允许其参加船员资格考试,更不能为其发证。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犯刑律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