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旨

本条是关于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船员证书、证件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与《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相对应。

二、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是船舶的法定文书之一,也是船舶从事航行的必备条件之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是船员的一种技术资格证明,船员必须持有有效、合法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能从事船舶航行的值班工作,因此本条例规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惩处。海事管理机构发现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证件,应立即予以没收,并根据违法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即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没收违法所得外,应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处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应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如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0号)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有关条款如下: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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