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内容如下: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主旨

本条是关于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为了满足航运、渔业、邮电、水利、体育运动、旅游观光、矿产开发、资源利用、科学研究等事业的需要,经常要在水上、水中或水下设置、构筑各种永久或临时性的设施、进行各种作业和举行活动,所有这些活动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俗称水工作业)。由于这些活动通常是在通航水域内进行的,就有可能挤占供船舶航行的水域,暂时或永久地改变通航水域的通航尺度,影响通航环境和通航能力。在施工作业期间,由于投入施工作业的设施较多,占用水域范围大,必将影响或危及船舶航行的安全,进而危及水上人命和财产的安全。

二、从船舶通航安全的角度考虑,总是希望施工作业所占用的水域愈小愈好,占用水域的时间愈短愈好。而另一方面,人们在水上水下设置、构筑的各种永久或临时性人工设施时,由于其处于通航水域之中,因此其自身的安全也会不时地受到过往船舶的影响。因此,施工作业者总是希望所从事的施工作业活动及施工作业所用的船舶或一些专用的作业设施在作业过程中不受或少受其它船舶的影响,因为这种影响不仅会延缓施工作业的进度,而且还会影响施工作业的安全。安全航行和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是一对矛盾,有时为了保障运输生产不受或少受影响,就需要施工作业占用尽可能小的施工作业水域,尽量缩短封航时间,采用分段施工或断续封航来实现。有时为了保障施工作业的安全就要采用封航或加强现场维护等措施。

三、从这些意义上讲,加强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本条一款所列的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海事管理机构应从既保障通航安全,又要保障作业、活动的安全及正常进行这两个方面进行审核把关,两者兼顾。加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不仅是保护通航环境,保障航行船舶、人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航运事业的发展需要,而且也是保障施工船舶和施工人员的安全,为施工和建设单位服务。这项工作做好了,不仅能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而且通过直接为施工、建设单位服务,保证了施工作业的安全和生产进度,通过既管理又服务,从而为建设者创造出难以估量的经济效益。

四、实践证明,海事管理机构早期参与审核本条一款所述的作业或活动是非常必要的,特别是可行性研究阶段。如果海事管理机构不能在工程的预可阶段参与审核活动,甚至在工可、初设阶段也没有机会参与审核活动,那么这些工程所涉及和存在的通航安全问题就不可能在在办理施工作业申请前被发现,以致不能被及时提请到有关部门予以重视和纠正。工程一旦立项或设计一旦结束,特别是当不利于通航安全的问题在办理施工作业申请时才被发现,则往往是施工队伍已到位,施工作业已在即,“木已成舟,回天无术”,在各种压力之下,海事管理机构往往就只能作唯心的“认可”和象征性的“审批”了。从此留下无穷后患,国家利益因此遭受损害。因此,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对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的有关通航安全方面的合理意见,应当认真对待并予以采纳。

五、海事管理机构对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审批,是从保障通航安全的角度进行把关的,它不能替代和排斥城建、水利等管理部门的管理。所以,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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