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二条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币发行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人民币的发行工作,是通过银行的发行库与业务库之间的现金调拨工作来进行的。为了搞好人民币的发行工作,本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分支库调拨人民币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

发行库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发行基金的金库。发行库的主要职能是:统一保管、调度人民币发行基金;办理人民币发行基金出入库和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现金存取业务;办理中国人民银行业务库现金收付业务;负责回笼现金的整理清点等。《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管理暂行制度》规定:发行库依次分为总库、分库、中心支库和支库四级。根据需要,总行在部分地区设置重点库和委托分库代总库保管发行基金。各级发行库主任,均由同级行长兼任。货币发行部门根据库主任的授权,负责管理发行库日常业务。发行库对保管的发行基金实行严格的管理。

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保管的待发行的货币,是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准备基金。发行基金的动用权属于总库,各分支库保管的发行基金是总库的一部分。分支库调拨发行基金,应当按照上级库的调拨命令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发行基金。发行基金调拨是组织货币投放的准备工作,是发行库与发行库之间发行基金的转移。发行基金调拨实行"适当集中,合理摆布,灵活调拨"的原则。

业务库是商业银行、专业银行的基层行处,为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设置的现金库存,所保留的现金库存是收付业务的备用金,经常处于周转状态,是流通中货币的一部分。在日常经营中,如果业务库现金不足,发行库根据上级发行库的出库命令,将出库限额内的发行基金拨入业务库,这就是货币投放。业务库超过库存限额时,应当及时将发行基金交回发行库,这就是货币回笼。人民币的发行便是通过这两库发行基金的调拨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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