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主旨

本条是对违反特殊商品广告准则和违法发布法律禁止的广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两类:一是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在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的广告中使用了本法禁止的宣传内容;二是发布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发布的广告。

(二)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等都是一些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对其广告宣传的内容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以及第十九条作了十分严格的要求,任何违反关于其广告准则的内容,都有可能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导致错误地使用上述商品,造成对人身的伤害,其后果可能是很严重的。

本法第三十一条是关于禁止发布广告的情形的规定,违反这一条的规定,违法发布广告宣传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禁止提供的服务,以及发布广告宣传国家禁止以广告形式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是一种公然违法的行为,一方面破坏了国家的广告管理秩序,同时也是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予以严厉的惩罚。

基于上述理由,本条规定了比上一条违反一般广告准则更为加重的法律责任。

(三)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是两个档次。第一个档次是,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这一档次中,基准的处罚是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所谓责令改正,是指一般的违法广告改正、经过技术处理后内容可以使用的,可以继续发布。第二个档次是,违法情节严重的,在给予第一个档次的处罚基础上,还可以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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