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百零九条内容如下:

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旨

本条是关于本法实施日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法律效力范围包括对人的效力、对具体事项或法律关系的效力、对地域的效力和对时间的效力等诸多方面,实施日期的规定属于时间效力的范畴,是法律发生效力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本条规定的法律意义在于:第一,它规定了一个时间点,即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它设定了一个时间段,即本法自2006年8月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颁布后,并不立即实施,而是预留了将近1年的“公布期”。

我国最初的合伙企业法颁布于1997年2月23日,从1997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旧法”),2006年8月27日经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家主席颁布了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新法”)。从时间点的角度来看,本条的规定解决了关于法律实施的两个关键问题:其一,2007年6月1日为新法之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其二,2007年6月1日是新法与旧法之法律效力的分界点。按照我国立法及法律实施的惯例,法律规定的实施日期之本日(而非次日)为该法律效力的起始日期。在此日期之前,本法不发生效力。换言之,新法从2007年6月1日开始生效;相应地,旧法在该日之前应继续有效。

从时间段的角度来看,本法从颁布到实施预留将近1年的“公布期”具有如下法律意义:其一,履行《加人WTO议定书》关于“透明度”的承诺。透明度原则是WTO各项协定所共同体现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成员方应当提前公布其欲实施的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以及外汇管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以便其他成员及其国民能够及时了解这些法律规则的信息并有合理的时间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意见,未公布的前述法律规则不得实施。我国在《加入WTO议定书》对此也做出了明确的承诺。合伙企业是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基本形式之一,尤其适合于?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衩骋椎纳淌轮魈澹时痉ㄓ敕衩骋子兄匾亓1痉ü娑ń?年的公布期,表明我国政府充分履行了“人世”议定书中所做的郑重承诺。其二,给行政机关制定有关管理办法以准备时间。法律的实施不能单纯依靠立法,还有赖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起有效的法律运行——执法体制。合伙企业的执法主要涉及企业的登记管理及对其有关虚假行为的监管。1997年我国颁布合伙企业法后,国务院制定了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随着新合伙企业法的颁布实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需做相应的调整。同时,本法还规定,对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的管理办法需由国务院制定。这也需要给国务院留出一定的时间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以保证本法在施行之日能够顺利实施。而且,按照“人世”议定书,国务院的具体管理办法也需要提前公布,所以本法将近1年的公布期不仅是为了给国务院留出充分的时间制定管理办法,也是为了给其留出必要的公布期间。其三,给社会充分了解本法的时间。法律的实施更依赖于社会各界对法律规范的自觉遵守,其前提应当是公众对法律内容的充分了解。由于本法修订前后的内容差别比较大,这就需要在本法实施前给公众必要的时间了解新法的内容。其实,这也是法制宣传的一种必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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