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内容如下: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主旨

本条是对合伙企业财产支付各项费用、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分配顺序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合伙企业通过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确认合伙企业现有的财产大于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并能够清偿全部债务的时候,应当按照本条规定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清算费用包括合伙企业财产的评估、保管、变卖和分配等所需要的费用,发布合伙企业解散公告所需费用,清算人的报酬,委托注册会计师、律师的费用以及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

(2)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税款。合伙企业在解散之前可能存在未及时缴纳的税款,在清算过程中也可能产生新的纳税项目。税收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合伙企业应尽的义务。

(4)偿还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包括有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对于有担保债权,债权人对担保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无担保债权,只能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了前述所有的债务后,始得清偿。

(5)将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分配给合伙人。剩余财产是指合伙企业的财产在清偿前述各项后所剩余的财产。对此剩余财产.应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分配,即首先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需要强调的是,本条规范的是合伙企业总资产大于合伙企业所欠的债务时的清偿顺序。在此种情形,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普通债务都能得到完全、有效的清偿,这些项目的清偿顺序清算人可以自由决定。所以,本条规范的并非上述前四项的清偿顺序,而是前四项债权与合伙人分配合伙企业财产的顺序问题,即合伙企业的一切债权都应当优先于合伙人的分配财产请求权,只有上述所有债权都得到清偿后,才可以分配合伙企业的财产。虽然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使经过注销登记,甚至经过破产程序之后也不免责;但是,合伙人在清偿合伙企业债务之前分配合伙企业财产,是严重违背效率原则的。从实际情况来看,如允许合伙人先分配合伙企业财产,更便利了合伙人分配完合伙企业财产后潜逃,使债权人无从追索。因此,本条规定了“先偿债,后分配”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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