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九条内容如下:

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主旨

本条是对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不得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合伙人从事该行为即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禁止义务。具体分析如下:

(1)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对普通合伙人而言,两个相竞争的企业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参加经营管理的合伙人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很可能会通过对一方施加不利影响来推动另一方的发展。所以法律对普通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是绝对禁止的。

(2)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时,双方的利益也是相对立的,如果缺乏监督,合伙人很可能使合伙企业高价买人自己的商品、将合伙企业的商品低价卖给自己,所以法律原则上禁止普通合伙人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如果该交易受到其他合伙人的监督,其他合伙人又认可该交易,则可以排除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可能。所以,该禁止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排除。

(3)本法第七十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不能对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施加不利影响,所以法律原则上不限制其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不限制其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当然,如果其他合伙人认为有限合伙人从事上述行为可能损及合伙企业的利益的,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排除,这是民事活动自主性的体现。

因此,违反本条规定的情形包括:

(1)普通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的;

(2)普通合伙人既未经合伙协议授权又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

(3)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不得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有限合伙人为上述行为的。

合伙人违反本条规定取得收益的,该收益建立在违法或违约的基础上,因此,该利益应当返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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