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四条内容如下:

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主旨

本条是对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个人债务时,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或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限合伙人除了参加有限合伙企业,还可能从事其他的经营活动或者民事活动,并在活动中产生债务。这些债务是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应用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进行清偿,而不能用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这一点在法律上是很明确的。但是,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作为一项财产权利,也属于有限合伙人自有财产的范围。因此,当有限合伙人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个人债务时,不可避免地会对合伙企业造成影响。对这一问题应当如何处理,本条专门作出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有限合伙人出现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以外的其他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有限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利润的,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进行分配;分配给有限合伙人的利润属于其个人财产,可以由有限合伙人自由支配,其将该收益用于清偿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当然是可以的。

(2)有限合伙人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进行清偿。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也属于其个人财产,债权人要求用这部分财产来进行清偿并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是应当允许的。但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将导致有限合伙人的退伙或者财产份额的受让人作为新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使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构成发生变化,影响合伙企业的稳定。因此,在具体操作时,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应当为最后执行的财产。也就是说,只有在有限合伙人的其他个人财产包括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都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该有限合伙人除了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人民法院才应允许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3)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虽然法律允许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但是从维护有限合伙企业的稳定出发,还是应当允许其他合伙人优先购买该财产份额,以防止合伙人以外的人通过购买该财产份额而进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因此,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对于这一规定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本款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利人,不仅限于合伙企业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同样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其他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同等条件下才能行使。其他合伙人不能以低于合伙人以外的人的购买价格,优先购买该财产份额。这是为了防止发生有限合伙人将其财产份额廉价出卖给其他合伙人,而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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