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内容如下: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旨

本条是对有限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所谓出质,也就是设立质押,使债权人依法享有质权。质押,属于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的一种,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转移特定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为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包括动产质和权利质押两类,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下列权利可以作为质押的标的:(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依法可以转让,属于可以质押的权利。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当其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行使质权,将该财产份额折价或者进行拍卖、变卖。如果合伙人是以全部财产份额出质的,不论债权人以何种方式行使质权,最终的结果都是对合伙人全部财产份额的强制转让,并可能导致新的合伙人加入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强调人合性,所有合伙人是基于相互信赖走到一起的,若随便允许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通过行使质权进入合伙企业成为合伙人,不仅对合伙企业不利,也违背其他合伙人的意愿。因此,本法对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是限制的。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的情况有所不同,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出资后,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于有限合伙企业来说,重要的不是有限合伙人的经营能力、信用等个人情况,而是有限合伙人的出资;只要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仍然存在于企业,严格意义上说,具体的有限合伙人是谁对有限合伙企业来说影响不是很大。本法对有限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限制不是很严格,对有限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也不应进行严格的限制。因此,本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有限合伙企业毕竟还是合伙企业的一种,具有人合性的特征,对有限合伙人的选择也应尊重其他合伙人的意愿,如果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进行限制,防止外人任意进入合伙企业成为有限合伙人,也是可以的。为此,本条专门规定,合伙协议对有限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出质财产份额的,仍要受本法第二十五条的约束。

热门点击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