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四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四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

主旨

本条是对退伙人分担合伙企业亏损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实际上是对退伙结算的补充规定。退伙结算时,依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确定应退还给退伙人的财产份额。而合伙企业的财产情况是多种多样的,既包括企业的正资产如固定资产、库存货物、存款、应收账款等,也包括企业的负资产如贷款、应付货款等,合伙企业的正负资产之和为企业的净资产额。如果退伙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额大于零,用该净资产的数额乘以退伙人应古的财产份额比例,即得到应当退还给退伙人的财产数额。如果退伙时合伙企业的净资产额小于零,就表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企业处于亏损状态,此时退伙人不但不能得到财产份额的返还,还要依据本条规定弥补合伙企业的亏损,按照其应分担的部分向合伙企业交付财产。这是由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担风险的性质决定的。

依据本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担亏损.即:其亏损分担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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