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内容如下: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主旨

本条是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报告义务、其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的归属及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企业的知情权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为便于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行使监督权,防止受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滥用权利,损害合伙人的共同利益,本条第一款规定,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这一规定对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一项强制性义务。即该合伙人有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如实地向不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报告企业内外事务执行的情况,特别是企业的经营情况如生产、销售等情况及盈利或亏损等财务情况,必要时应提交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等反映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的有关文件。

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不执行事务合伙人监督执行合伙事务的最有效的手段。而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重要途径是通过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获取企业财务的真实情况。没有查账权,合伙人的监督权往往落空。为了保障不执行事务合伙人切实行使其监督权,维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合伙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本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在委托执行合伙事务中,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根据合伙人的委托执行企业部分或全部事务,对外代表企业的负责人,其法律关系体现为代理关系。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合伙企业而言,执行事务合伙人受其他合伙人委托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只要其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即为以企业为载体的全体合伙人的行为,由企业承担责任,包括执行事务的费用和亏损;由企业享受收益,包括利润和各项所得。最终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和获取收益。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所获收益不得据为己有。执行事务合伙人超出授权范围从事的行为对内应由合伙人自行负责;对外如果交易对方不知其行为是越权行使的,应为合伙企业的有效行为。合伙企业不得以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越权对抗善意的交易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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