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五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五十二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二条内容如下: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主旨

本条是关于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本条是修订后新增加的条款。

释义和理解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实行分级管理,县级、设区的市级、省级三级司法行政部门都是对律师实施管理的主体,其中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是最基层的律师管理部门。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事务所关系比较紧密,对律师事务所的情况最为熟悉,掌握了律师管理的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指导和监督中有很多优势。新修订的《律师法》调整了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监管职能的层级配置,改变了原《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监管体制及处罚权配置层级多集中于省、市两级的情况,明确赋予基层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能,这对于发挥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作用,充分调动利用地方各级特别是基层的行政资源,提升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的管理水平,强化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的监督具有重要作用。

根据本条的规定,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享有的律师管理职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由于县级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事务所接触比较多,更方便掌握律师事务所的情况,因此,由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的、经常性的监督管理最为有效,也最为方便。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有很多,如检查律师事务所制度是否健全、内部管理是否有序、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等等。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形式也比较灵活,可以采取谈话、调查走访、实地检查、核实书面材料等多种方式。

2.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有权责令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改正。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说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存在的问题,应当是尚不够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行为。如果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属于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情形,那么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处罚建议,而不能仅仅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

3.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当事人对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有异议,或者认为律师的执业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按照《律师法》的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都有权受理当事人的投诉。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投诉后,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受理,如果投诉不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应当及时答复投诉人,并建议投诉人到有关部门解决。如果投诉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及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投诉人,必要时,还要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4.提出处罚建议。《律师法》没有赋予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权(只是在 第五十五条赋予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而以律师名义?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4/290946.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服务业务的人员的行政处罚权)。为了保证县级司法行政部门有效行使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权,《律师法》赋予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建议权。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或者接到当事人投诉调查后发现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行为,并且该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处罚建议既可以包括处罚的种类,也可以包括处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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