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五十三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三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五十三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三条内容如下: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主旨

本条是关于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在一定期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规定是新修订的《律师法》新增加的内容,主要考虑如下:一是严格和强化对律师执业的监督,二是严格担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条件。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律师实施的依法应当给予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违法行为,基本都是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或者严重违法违纪,性质比较恶劣的行为。对于实施这类违法行为的律师,应当设定严厉的法律责任:对于违法违纪情节特别恶劣的律师,应当通过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剥夺其今后从事律师执业的资格;对于违法违纪情节虽然达不到依法应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度,但仍比较恶劣而被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处罚的律师,在其处罚期满后一定期间内,不允许其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担负管理职责。这样规定,不仅有利于使违法违纪的律师得到有效的处理,而且由于加重了律师违法违纪执业的法律后果和成本,也能警戒有违法违纪潜在危险的律师认真履行《律师法》规定的职责、义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此外,在合伙律师事务所里,合伙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律师事务所承担监督和管理的职责。不允许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在处罚期满三年内担任合伙人,进一步严格了担任合伙人的资格和条件,有利于提高合伙人素质,也有利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的自律管理。

在对该条的理解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本条只适用于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在针对律师的行政处罚中,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的处罚是仅次于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严厉处罚,此条规定适用于实施了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尚未达到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况。如果律师实施了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而且情节严重,就会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其结果自然是不能再担任合伙人;如果律师实施的违法行为从性质上尚没有那么严重,只需处以相应较轻的行政处罚,如罚款或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下,没有必要再剥夺其担任合伙人的权利。

2.受到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处罚的律师不能担任合伙人,是有期间限制的,即从停止执业处罚期间届满时起算三年内,因此,受到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处罚的律师并非被永久剥夺了担任合伙人的权利。

3.不能担任合伙人的具体适用情况有所不同,对于受到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处罚时,尚不是合伙人的律师,在处罚期满三年内,将不具备担任合伙人的资格;对于受到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处罚时已经是合伙人的律师,自受到处罚时起,其合伙人的资格就丧失了,需要根据其所在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办理退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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