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第二十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律师法第二十七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七条内容如下:

律师事务所不得?a href='http://www.b15k.com/baike/223/304897.html' target='_blank' style='color:#136ec2'>邮路煞褚酝獾木疃?/p>

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禁止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主要是考虑到:第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机构,是以公益为目的的。律师事务所虽然也有营利,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公益事业,更好地实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能。因此,不允许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第二,《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第十六条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可见,律师事务所或者是以其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是以其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如果允许律师事务所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会产生一定风险,影响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清偿能力,不利于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本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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