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五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五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五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五条内容如下: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主旨和目的

主旨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法第七十五条对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即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目的

明确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本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释义

本法关于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

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是采购人的法定义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发现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应当责令改正,采购人应当立即改正,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公布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

2、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关键在于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此,本法只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理解要点

执行本法关于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应当建议该采购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能自行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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