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六条内容如下:

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主旨和目的

主旨

关于军事采购问题

本法第八十六条对军事采购法规的制定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军事采购法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释义

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和一些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规定,一般是把军事采购中涉及民品或者保密程序不高的采购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但是,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各级军事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军事装备和军用物资,涉及到国家的安全和机密,其采购过程不可完全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可能完全按照本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因此,本法未将军事采购纳入其调整范围,而规定军事采购法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虽然军事采购不执行本法的规定,但是军事机关采购军事货物、工程和服务,同样需要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打赢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要求,中央军委于2001年11月向全军和武警部队批转了总后勤部制定的《深化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改革总体方案》,将军事采购制度改革推向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逐步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军事采购制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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