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九条内容如下: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主旨

本条是关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担保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本条共分两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担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担保人的义务是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这一规定,是从担保目标的角度来规定担保人的保证义务。担保人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包括语言劝解、监督、督促、提醒等,来实现其担保目标。这里所说的“被担保人”,是指由担保人提供保证的被处罚人。“逃避”,主要是指被处罚人采取逃跑或者躲避等方式,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无法进行。“执行”,是指对于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后维持,被处罚人未提起行政诉讼的,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经行政诉讼后维持的,执行该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的活动。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担保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本款规定,对担保人进行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即担保人未采取任何担保措施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等;二是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这里所说的“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是指被处罚人采取逃跑或者躲避等方式,使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后维持的行政拘留处罚无法执行。实践中应当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如果担保人积极履行其担保义务,但被担保人还是通过逃跑或者躲避等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不应对担保人进行处罚。其次,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虽然被担保人有其他违法行为,如干扰复议、扰乱法庭秩序等,但未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也不能对担保人进行处罚。根据本款的规定,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在实践中,具体的罚款数额应根据被担保人逃避处罚的严重程度、担保人的责任大小及其经济状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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