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整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的全文内容、主旨和释义,以加深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内容如下: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主旨

本条是关于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适用条件的规定。

释义和理解

设置行政处罚程序,一个目的是为了控制和规范行政处罚权力的行使,防止行政处罚的滥用,减少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从这个角度出发,在一般行政处罚程序之外,还设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针对许多治安案件案情简单,情节较轻的特点,本法设置了当场处罚程序,可以说,当场处罚是一般行政处罚程序的简化程序。设置当场处罚程序,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政机关有效地履行维护行政秩序的职责,有利于及时处理社会矛盾。当场处罚与一般行政处罚程序一样,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并不是所有行政处罚都适用当场处罚,对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一般只适用于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考虑到治安管理工作的特点,本条规定人民警察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是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提高了当场处罚的罚款数额。这一规定,属于专门立法,按照特别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应当依照本条的规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适用条件包括:第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这是指在处理案件的现场就已经掌握了确凿、充分的证据,案件经过已经很清楚。案情比较简单,因果关系明确,证据确凿,不需要进行更多的查证,没有必要进行鉴定,也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的。第二。依法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即只有符合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才适用当场处罚。当场处罚的种类只限于警告和罚款。罚款的数额则限于二百元以下。符合上述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规定的治安案件,一般是处罚较轻、对当事人权益影响相对较小、社会影响也不大的案件。这里规定的“依法”是指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必须是由本法第三章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的。第三,执法主体是人民警察。所谓当场处罚,必须是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时查处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才可以行使当场处罚。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人民警察根据治安管理有关规定担任的具体工作,主要是指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的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并将违法行为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或者正在执勤的具有治安案件办案权限的人民警察处理。

需要明确的是,当场处罚和当场执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当场处罚属于处罚权限的分配,是处罚的决定程序;当场执行是对处罚的一种执行方式,是处罚的执行程序。当场执行主要是指根据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被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当场处罚处以警告的,或者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对罚款无异议的,可以当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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